合同被依法撤销的后果和合同无效的后果基本相同,鉴于本人在《民法典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和处理实务》一文中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已有详细论述,本文只做简要论述。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发生以下后果:
其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间点,应当是合同被依法撤销之日。
其二,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其三,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被撤销后,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缔约过失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对于因一方当事人主张重大误解而被撤销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如果属于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重大误解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对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而被撤销的合同,受欺诈、胁迫一方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至于第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实施以前的审判实务中,大多数观点认为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一方很难在合同撤销诉讼中请求第三人赔偿。民法典实施以后,受欺诈、胁迫方是否可以起诉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待实务摸索和总结。
《商事审判指导》第54期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大法官所发表的《关于合同成立的几个问题》一文认为:民法典间接地承认了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是: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就第三人过失责任作出规定,但因民法典不仅明确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而且明确规定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这就意味着合同被撤销后,受有损失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向实施欺诈、胁迫的第三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纠纷实务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基于各种原因,所作出的裁决或裁判文书可能存在仅就合同的撤销进行裁决,没有处理合同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被撤销后另行起诉或申请仲裁,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