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保险观念的不断普及,保险已经是我们广大市民家庭中的基本配置,但是仍然有很多消费者对于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一知半解或知之甚少。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关于“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的特点与差异”这个话题。
基本概念
人寿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
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保险业务。
通俗一点说财产保险保的是物,比如说车、厂房、设备、企业是可以保险的,家庭财产也是可以保险的。撞了车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产品卖出去给别人造成损失,这样的行为也要承担。还有一些信用保证保险,到银行贷款,银行不敢贷,保险公司可以担保,如果还不了银行的钱,由保险公司替你还,这些业务都是产险。
因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我们国家有一个“分业专营”的规定,就是说经营寿险的公司不能同时经营财产险,经营财产险的公司不能同时经营寿险。
但是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短期人身险,所以根据最新的保险法的规定,财产险公司是可以经营这两种人身险业务的。
财产保险
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所要处理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风险事故的发生也表现出不同的形态,既包括暴风、暴雨、泥石流、滑坡和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火灾、爆炸、碰撞、盗窃和违约等意外事故。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广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标的具体存在的形态,通常可划分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有形财产是指厂房、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货物和家用电器等;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指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润、信用和责任等。狭义的财产保险的标的仅指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参照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预期损失确定其所购买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即为保险价值,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价值限度以内,按照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大部分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或者1年之内,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在工程保险中,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的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
人寿保险
风险的特殊性: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变动性。
业务的长期性: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
产品的储蓄性: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险费超过其当时需要支付的保险金。这个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用于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在它还没有履行保险义务期间,它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所以人寿保险日渐成为一种消费者愿意接受和喜爱的投资手段。
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共性是什么
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都隶属于保险领域,所以具有一定的共性。如两者都能消除不幸事故所造成的灾难,解除被保险人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都采取组织保险基金,互助共济的方法。保险人都要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款和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在基本职能和保险合同性质有很大不同。人寿保险是定额保险金给付,而财产保险是经济补偿。
在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上,两种保险也有很大不同,人寿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无法用客观价值衡量,所以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一般都是在承保时以投保人的自报保额为基础,再由保险公司参照其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保额。而财产保险的表的主要为财产及其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