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区别,且职务侵占罪的处罚相对较重,因此如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所侵犯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如属于个人则即使犯罪嫌疑人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成立侵占罪(如甲在乙经营的个体商店内任经理职务,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到的货款据为己有且拒绝归还,则甲构成侵占罪而非职务侵占罪);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甲在某股份公司任财务总监,公司董事长乙因有事出国,将公司所有价值一百万的名画交甲保管,乙回国后要求甲归还但遭到甲的拒绝,则甲构成侵占罪)

二、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或者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本罪除了需要有负刑事责任年龄及精神状态以外,还需要存在以下的构成要件:1、代人保管财物或者拾得遗忘物、发现埋藏物;2、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据为己有(区别于丢弃物及自然形成物可以先占获得所有权);3、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的追诉起点为五千元至一万元);4、经追索拒绝归还。

本罪属于绝对的告诉才处理。即如果被侵占人不去告诉,则公安及检察院无权提起公诉,区别于职务侵占罪(有职务的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应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及其他自诉案件(如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继续和国家利益的,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如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某国有公司与某外资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合资企业,并委派从事公务的甲做该公司的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合资企业一千万资产据为己有,则甲构成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