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问“法律的定义是什么?是不是那本法律文书就是法律?”
答案是否定的!
那本称为“某某法”的法律文书只是与“法”对应的律条。并不是“法律”。
“法”是一个动词,属于动态行为,并非条律可以制定的。我们常说“施法、方法、玩法、法办”等,说明它是一个动态行为,并非恒定条律。
而“某某法”属于固定条律,并没有“法”的注入。
只有“法”的注入,并与某个条律相符才能形成“法律”。而且这个案例结束,这条“法律”也消失。只剩下一条律条。
也就是没有“施法”,律,是没有意义的。只是一些固化的文字。
一,何为“施法”,施什么法?
法者,天讨也,以公守之。为自然规律法则中的“法则之法”。并非由某个条律评判对错,而是根据客观规律法则评判对错。
即人们常说的“法理”。
法官或者检察官,依据的是案例的“客观规律法则”的是非曲直判案,而不是根据“某款某条”判案。
判断事物的是非曲直就为“施法”。弄懂了是非曲直,再对应具体“某款、某条”判定罪责。
这就是“施法”。
二,所以,判案有两个步骤:
第一,施法。根据事物的是非曲直曲直判断谁是责任方。
一旦责任方确定,50%输率已经确定。也就是责任方不可以胜,只可能有输率大小之别。在100%~50%的输率中徘徊。
哪怕你只是一句辱骂引起刑事案例。只要主动辱骂对方造成的案例,你就不可能胜,只能是输的少些。当然是对方没有弄出人命。
如,小偷被打伤,小偷不可能胜官司,只能根据被抓过程造成的损害程度追究责任大小。
而抓小偷一方只要保留对方性命,就可能犯罪,最多就是根据自己做的是否过当,减轻小偷罪责,或者影响自己所得赔偿损失的多少。
第二,对律。根据施法结果对应选择相应条律执行。
施法结束,也就是案例的是非曲直判断结束。要针对律条中相关“对应条律进行选择”,是选择“某款某条”,还是选择“这款这条”,这需要案例当事方“沟通协调”、包括律师辩论。协调不成由法官做出选择“某条某款”。
这就是整个法律实践的全过程。
有些国家有些案例,会找根本“不懂律条”的人,就是根据这些人对“自然法则”的天然敏感度,判断事物的是非曲直。